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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過敏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 一、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免疫過敏專科醫師(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 二、 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 凡在衛生署認定之教學醫院接受住院醫師訓練三年(含)以上及中華民國免疫學會認定之免疫過敏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二年(含)以上者。
- 領有外國之免疫過敏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
- 為本會會員滿二年以上。
- 三、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兩部份。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兩年。
- 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份得用英文﹞。其內容範圍包括與免疫過敏相關的基礎及臨床醫學。考試時間:一百分鐘。
- 口試須經多位口試委員之口試。
- 專科醫師甄審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通過與否由全體口試委員決議之上。
- 四、 免疫過敏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之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兩個月公告之。
- 五、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 六、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 1. 報名表。
- 2. 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
- 3. 第二項所定資格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 4.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 5. 其他有關文件(在職證明、服務證明、相關資歷證明等)。
- 6. 審查費及筆試費,新台幣陸仟元正,請郵政劃撥:05106628號。
口試費及證書費,新台幣陸仟元正,參加口試時繳交。
- 7. 戶名:中華民國免疫學會。
- 七、 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在有效期間屆滿半年前得向本學會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期限為六年。
- 八、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五o分以上。
- 1.六年內發表之每一篇論文:
- A.有關免疫過敏之學術論文刊登於國內外專科性雜誌者,經本署或中華民國免疫學會認可者,第一著者二十分,通訊著者十分,其他著者五分。
- B.有關免疫過敏之病例報告或讀者投書刊登於國內外專科性雜誌者,經本署或中華民國免疫學會認可者,第一著者五分,其他著者二分。
- C.有關免疫過敏綜說性之學術論著刊登於國內外專科性雜誌者,經本署或中華民國免疫學會認可者,第一著者十分,其他著者五分。
- D.有關免疫過敏之教育性論著,經本署或中華民國免疫學會認可者,第一著者五分,其他著者二分。
- E.以上六年內之論文積分總和最高以九○分計算。
- 2.參加有關免疫過敏學術研討會:
- A.參加本國年會或國際性會議,每次十五分;在會中報告論文者,另外加分:第一著者十分,第二著者五分,其他著者二分;在會中發表特別演講者每次另加十五分。
- B.本會主辦或認可之講習班、學術演講或病例討論會,每小時折算一分。主講者每次十分。
- 3.參加免疫過敏無關之國際性或本國學術年會,每次二分。
- 4.國內進修:非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的醫師在專科醫師訓練醫院
- A.長期進修(半年以上),每個月四分。
- B.短期進修(半年以下),每個月三分。
- 5.國外進修有關免疫過敏專業知識:
- A.長期進修(半年以上),每個月四分。
- B.短期進修(半年以下),每個月三分。
- 九、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 1.申請表。
- 2.符合第八項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 3.執業執照影本及服務證明正本。
- 4.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 5.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十、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
- 十一、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署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署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時,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
- 十二、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 十三、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醫學會依前項定期限保存。
- 十四、專科醫師經依法被撤銷其醫師證書者,應同時撤銷其專科醫師證書。
- 十五、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 十六、本原則經理、監事會通過,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