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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二日初訂) |
| (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修訂) |
| 第一章 總則 |
| 第 一 條 | 中華民國免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順應世界免疫學趨向專業精進之大勢,並為提高國內免疫學研究水準,特制定本要點。 |
| 第 二 條 | 本學會為民間學術團體,其所認定之免疫學專家僅限於承認其免疫學之專門知識及經驗,均已達本學會要求之水準。 |
| 第二章 申請甄審資格 |
| 第 三 條 | 凡申請免疫學專家甄審者,須為本學會普通會員,且具有下列必要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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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條 | 申請甄審者須具下列任一附屬條件,並曾發表免疫學有關之論文五篇以上者(第一作者之論文至少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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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申請甄審之程序 |
| 第 五 條 | 申請人須填寫本學會提供之申請書,及提出本要點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之必需證件。 |
| 第 六 條 | 甄審通過,以書面通知。 |
| 第 七 條 | 申請甄審者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
| 第四章 免疫學專家甄審委員會 |
| 第 八 條 | 本學會理事長為甄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本學會理事為當然委員。 | ||||
| 第 九 條 | 甄審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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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免疫學專家資格之喪失 |
| 第 十 條 | 具有免疫學專家資格者如行為不軌,足以損害本學會聲譽時,經本學會理事會決議,得以取消其資格。 |
| 第十一條 | 觸犯中華民國之刑法並經法院三審認定者,經本學會理事會決議取消其資格。 |
| 第六章 附則 |
| 第十二條 | 免疫學專家英譯為 Immunologist, Chinese Society of Immunology (ICSI)。 | ||||||||||||
| 第十三條 | 本要點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單位核備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 ||||||||||||
| 第十四條 | 本要點於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改。免疫學專家改為甄審,甄試取消。申請甄審者,按照本要點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則辦理並須繳納甄審費用新台幣貳仟元正。通過審核者,不須再繳證書費。 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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