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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徵選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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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疫過敏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 |
| 一、 |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免疫過敏專科醫師(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
| 二、 | 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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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兩部份。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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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免疫過敏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之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兩個月公告之。 |
| 五、 |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
| 六、 |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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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在有效期間屆滿半年前得向本學會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期限為六年。 |
| 八、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五○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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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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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 |
| 十一、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署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署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時,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 |
| 十二、 |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
| 十三、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醫學會依前項定期限保存。 |
| 十四、 | 專科醫師經依法被撤銷其醫師證書者,應同時撤銷其專科醫師證書。 |
| 十五、 |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
| 十六、 | 本原則經理、監事會通過,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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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免疫學會
(A)論著:(最高以90分計算)
(B)學術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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